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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终身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本报讯(记者  郑健)  记者昨天从市有关方面获悉: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未满20年人员和改制、破产、关闭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据了解,一次性缴费金额按参保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时执行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标准,以年递增10%的幅度计算,缴纳至满规定缴费年限。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未满20年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累计缴费月数达到120个月的,一次性缴费月数为240个月减去累计缴费月数之差;累计缴费月数未达到120个月的,一次性缴费月数为120个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累计缴费月数与距退休年龄月数之和达到240个月的,一次性缴费月数为距退休年龄月数;累计缴费月数与距退休年龄月数之和未达到240个月但达到120个月的,一次性缴费月数为240个月减去累计缴费月数之差;累计缴费月数与距退休年龄月数之和未达到120个月的,一次性缴费月数为距退休年龄月数加上120个月之和。

  根据规定,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终身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人员一次性缴费的,自办妥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退休人员标准逐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其个人账户计算基数每年7月与本市缴费基数同步调整。办理一次性缴费,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缴费申请,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一次性缴费金额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后,用人单位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来源:潮州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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