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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中院依法判处一批罪犯死刑

  2011年12月27日至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召开宣判会,对黄喜波、洪育敏犯故意杀人罪二案和张文武、安定昌犯抢劫罪案等公开进行宣判。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上述罪犯执行枪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10月,罪犯黄喜波与被害人吴某(女,殁年54岁)相识,后黄喜波向吴某借款6000元。2009年1月11日10时许,黄喜波驾驶摩托车搭载吴某到普宁市梅林镇摘草药。途中,吴某要求黄喜波在春节前归还借款,黄喜波因此恼怒,便产生杀吴某之念。中途,黄喜波趁吴某下车休息时,乘其不备捡石砸吴某。吴某倒地挣扎,黄喜波又另持一石,连击吴某后脑部,致其死亡。

  2007年间,罪犯洪育敏因邻居洪某文(被害人,男,殁年54岁)运载水果的汽车压坏其家门前的水泥地而与洪某文发生争吵,并对其怀恨在心。2009年7月24日3时许,洪育敏在揭东县白塔镇一农贸市场家中发现洪某文、林某音夫妇睡于自家阳台上,遂产生报复之念。洪育敏携刀从自家阳台翻爬到洪某文家阳台,乘其熟睡之机,持刀朝其胸部猛刺。洪某文被刺后大声呼救并反抗;林某音惊醒后上前,在与洪育敏争夺刀时也受伤。其子洪某彬等闻讯赶来,马上制止并呼救。后洪育敏经人劝阻返回家中。洪某文、洪某彬等人被送往医院抢救,洪某文因胸、背部被刺伤致心、肺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洪某彬的损伤为轻伤,林某音、洪育敏的损伤为轻微伤。

  2007年3月,罪犯张文武、安定昌预谋抢劫被害人刘某伟(男,殁年27岁),胡某华(女,殁年28岁)夫妇的钱财。同年4月13日,张文武、安定昌商定先将刘某伟骗出杀死,再向胡某华逼取钱财。同月14日6时许,张文武、安定昌以杀野猪为名,驾驶摩托车将刘某伟带至揭西县河婆街道新四村委木石坑村百丘田背山一小路。张文武、安定昌用事先准备的绳子将刘某伟勒昏后推到山坡下草丛中,劫取刘某伟的人民币200元及手机等财物。张文武、安定昌发现刘某伟未死,便继续施害直至其死亡,后用杂草将尸体遮盖。同日8时许,张文武、安定昌到刘某伟的租住处,捆绑、威胁胡某华,劫取其人民币100元及手机等财物。张文武、安定昌用胶带捆缚胡某华手脚,将其施害致死。张文武、安定昌将其尸体藏匿在床下,继续翻找财物未果,后逃离现场。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喜波、洪育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张文武、安定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案件宣判后,黄喜波、洪育敏、张文武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分别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的刑事裁定。

  (编辑:蔡晓惠)

来源:揭阳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武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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