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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参保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本报讯(记者蔡晓丹)日前,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实施〈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生儿的医保待遇、参保人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的条件及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享受待遇的有效期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据悉,该《通知》自明年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新生儿落地享医保待遇

《通知》规定,新生儿出生时,其母亲已经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一档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享受待遇最高限额为10万元。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医疗保险费的,根据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可追溯至其出生之日。年度累计享受待遇最高限额按缴费档次确定,一档10万元,二档12万元。

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两类患者可申请设家庭病床

根据规定,参保人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患者及需卧床治疗的骨折患者。

据悉,设置家庭病床时间由医生根据疾病治疗情况确定并在申请表上标明,但一个年度内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家庭病床设床时间不得超过60天。参保人设置病床期间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不分缴费档次和设置家庭病床的医院等级,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参保人设置家庭病床每次的起付标准为4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白内障在门诊手术治疗的,参保人参照设置家庭病床的办法办理备案手续后,其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的费用按家庭病床待遇标准报销。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不超36个月

《通知》实施前,已经取得资格享受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和透析治疗、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名单等资料录入系统,其资格继续有效,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

明年起,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从申请备案的次月1日起,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参保人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备案后,其享受待遇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6个月,期满后仍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必须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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