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会,分别对林松青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庆城、高协华、洪南群犯抢劫罪等案件公开进行宣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上述罪犯执行枪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3年7月,罪犯林松青刑满释放后,纠集揭西县钱坑镇、大溪镇等地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林松青为组织、领导者,林某福(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为骨干成员,林某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为主要参与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揭西县钱坑镇、大溪镇、金和镇和普宁市里湖镇等地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7起犯罪活动和1起违法活动,致2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毁坏财物价值10290元,敲诈勒索财物价值3.4万余元。
2007年2月至12月,罪犯陈庆城、高协华伙同同案人陈某福(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陈某松(已另案判刑)等人,分分合合,在揭阳市区、揭西县、普宁市等地驾驶摩托车持枪抢劫作案多起。其中,陈庆城参与持枪抢劫作案14次,致2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劫得摩托车10辆、手机10部、金首饰价值共计3万余元及现金2000余元等财物;高协华参与持枪抢劫作案4次,致2人死亡、1人轻伤,劫得摩托车3辆、手机2部(价值共计4000余元)及现金数百元等财物。
2008年9月4日至9月17日,罪犯洪南群伙同同案人洪某鑫(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分分合合,在普宁市梅林镇、揭西县钱坑镇等地参与持枪抢劫4次,劫得摩托车3辆、手机4部,并致1人死亡。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松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陈庆城、高协华、洪南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案件宣判后,林松青、陈庆城、高协华、洪南群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分别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的刑事裁定。
(编辑:林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