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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特区扩围终结“一市两法”困局

本报讯记者周敏述评:从今年5月1日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汕头全市,这是汕头发展史上又一座重要的里程碑。特区范围扩至汕头全市,不仅解决了区域发展不平衡、特区发展空间局限等实际问题,长期困扰汕头的特区内外适用法律、法规不统一的一市两法局面也随之终结。如今汕头市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无论其依据的是较大市立法权还是特区立法权,都将适用于整个汕头市范围,也就是整个汕头经济特区范围。

1996年根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汕头享有特区立法权。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开始实施后,《立法法》对较大市的概念作了新的界定,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经济特区所在的市与广州市一样,拥有较大市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但这两种立法权的区别明显,用较大市立法权制定的法规,必须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规内容不得有任何变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法规适用于全市范围。而利用特区立法权制定的法规则在不与宪法相抵触、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做适当的变通,强调先行先试和创新运用,但仅在经济特区内适用。

15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解放思想,敢闯敢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在体制改革、扩大开放等方面进行积极的立法探索和实践,制定了一批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投资环境等方面的法规。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的目标,出台了有关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文化教育和社会管理方面的法规。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维护华侨和妇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建立了相应的法规制度,立法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截至2011年4月,共制定、修改、废止法规77件。

特区立法工作为保障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的法律保障。比如,围绕支持濠江行政体制综合改革,今年上半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委的部署和市政府请求,创新立法机制、工作思路和调研方法,特法特立,以特别之举立特别之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关于促进和保障濠江区行政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的决定》的整个立法程序,实现了当年立项、当年调研、当年审议通过的立法工作新纪录,用实际行动支持特区扩围后的改革发展。

有学者认为,近年来,尽管汕头城镇化水平达到69.6%,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181.6平方公里,但一些地方脏乱差现象相当突出,城镇化层次低、质量不高。特区扩围,为探索统筹城乡发展,努力实现城市面貌大变样带来了难得机遇。能否让人民生活有实质性的提升,使扩大特区范围的成果更好地转化成为建设幸福汕头的实际成效,是检验和评价特区扩围成效的最终标准。特区最大的特就在于拥有试验权和立法权,我们可以以扩围为契机,承担起城乡综合功能发展、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特区人文精神塑造的新的历史使命,在新的起点上走出一条新路来。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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