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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城市绿化将受罚

本报讯(记者陈静莹)《汕头经济特区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凡实施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规定予以罚款。

《条例》规定,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特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其他区域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条例》明确,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践踏、损坏树木花草;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标语;在树木或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在城市绿地内设置摊点或者进行经营活动;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乱搭建;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焚烧物料;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绿篱、花基、坐椅、庭园灯、园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标志、水景设施和绿化供排水等设施;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其他损坏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予以罚款;造成损失,要赔偿损失。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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