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私设电网防盗贼,致使他人甚至自己的家人朋友不幸被电击伤,甚至电死的案件偶有发生。近日,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设电网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章有期徒刑十年。
该案原告罗某家住普宁市麒麟镇,他8岁多的儿子小麒经常和邻居的小伙伴们在家附近的空地或无人居住的旧房屋后玩耍,到吃饭时间,罗某呼喊几声,儿子总能蹬蹬地跑回家。而今,罗某村头村尾地呼喊,儿子却永远也不能应一声。
悲剧发生在2011年3月17日15时许,被害人小麒到被告人罗某章旧房屋后玩耍时,不慎碰到被告人罗某章为防止其种植的葡萄、龙眼等水果被偷摘而架设的简易电网,小麒当场被电击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小麒系触电死亡。事发后,罗某章悔恨不已,促使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也向法院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章无视国法,为防盗而私设电网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也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此类案件的发生,不得不引起广大市民的注意。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私设电网,虽出于防盗目的,但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该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实施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编辑:蔡晓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