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敏报道:《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为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障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及促进与台湾地区的经济合作交流起到积极作用。
支持台胞发展新兴产业
《条例》规定,支持台湾同胞优先发展下列产业和项目:一、光电、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先进制造业;二、现代海洋产业和保护海洋资源环境产业;三、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四、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五、效益农业、生态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现代农业产业;六、玩具、纺织服装、食品化妆品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七、交通、能源、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
技术研发中心可获资金补助
《条例》还明确,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创业的,享受下列优惠: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经依法确认进入汕头产业转移工业园、汕头潮南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园区创业的,享受园区的各项优惠待遇;经依法确认为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认定条件的,向上级部门积极推荐。符合本市科技发展计划要求的,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符合本市紧缺人才目录条件的,按照本市引进优秀人才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生产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银行优先予以贷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在同等条件下担保公司优先予以担保。依法享受其他创业优惠政策。
居留台胞享市民同等待遇
另外,《条例》还规定,台湾同胞在本市取得居留签注的,生活消费与公共服务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在医疗、卫生和保健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本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待遇。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获得本市授予的荣誉称号。在本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