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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一公职人员醉驾致人受伤

  本报讯 前天,市委办、市政府办就我市近日发生一起公职人员醉驾致人受伤交通事故发出通报,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吸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醉酒驾驶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据悉,9月13日晚8时许,市文物旅游局副局长郑某宁驾驶粤U-68258号小轿车在市区金山大桥北侧引道路段附近,与一骑自行车人员吴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住院治疗。市公安交警部门经检测鉴定,郑某宁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8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郑某宁的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已被刑事拘留。公安交警部门表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对该案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后,市委书记许光当晚作出批示,要求将该事故情况通报各县区及市直各单位,并要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严管理,加强再教育,决不能再出现类似事件。代理市长李庆雄批示要求尽全力抢救伤者,尽快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通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后,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追究刑事责任,市委、市政府也三令五申,严禁公职人员酒后驾驶,但仍有个别公职人员没有增强法律意识,引起足够重视,导致发生公职人员醉酒驾驶交通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要加强警示教育。各级各部门要针对个别公职人员法律观念比较淡薄、心存侥幸的情况,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讲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加强自查自纠。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个别法律意识淡薄的公职人员,单位领导要逐一进行谈话、告诫,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酒后驾驶的苗头性、倾向性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酒后驾驶的公职人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醉酒驾驶行为。    (本报记者)

来源:潮州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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