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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本报讯记者康洁报道: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省人社厅精神,经报市物价局同意,人社局决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凡属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等范围将收取300元鉴定费,这也是我市首次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据了解,本次收费范围包括: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2、按规定未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应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3、因病、非因工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上述第1、2项人员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确认、继续治疗确认、辅助器具安装或维修或更换确认不收费。收费标准为初次鉴定费:300元/人次,复查鉴定费350元/人次。

据介绍,职工向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所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收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职工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均向申请人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其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可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凭市劳鉴办开具的收款票据一并报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统一向申请人收取。据人社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人员介绍,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查的,按复查鉴定费标准向申请人预收劳动能力鉴定费,开具暂收款收据。其中,复查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凭暂收款收据换取正式收款票据;结论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暂收款收据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退还手续。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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