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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法院审结首宗醉驾“入刑”案

本报讯(记者李岱娜)近日,龙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结了辖区首宗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告人宋某因在道路上酒后无证驾驶,与他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区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法院刑庭以简易程序快审快结,依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7月28日晚上9时多,被告人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龙湖区外砂镇青年路自南往北行驶,途经一毛衫工艺厂旁边路口时,其轻便二轮摩托车右侧与正在该路口左转弯驶出青年路、由王某驾驶的小轿车车头发生碰撞,致被告人宋某倒地受伤及两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据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与被告人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醉驾标准含量。案发后,双方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综合被告人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为略超醉驾标准。同时,在此案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宋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为此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裁决。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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