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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充满实践和创新的法制建设之路

特区立法,是一个不平凡的历程。立法的进程同时也记载着特区经济的飞速发展,记载着民主法治建设的快步推进。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厦门从摸着石头过河,到奋发有为、迎接挑战,集中体现了改革实践中的不懈追求和先行先试的创新精神。记者在厦门采访期间深深体验到,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历程,正是厦门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

特区甫设,各类新生事物不断奔涌而来。当时厦门,只有一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涉外经济法律关系,16个条文的简单规定远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面对日新月异、不断发展的经济关系和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法律制度的完善显得极为迫切。直至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由此开启了厦门经济特区依法治市、规范发展的新篇章。

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授予厦门经济特区立法权。事实证明,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创设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次重大创举,授权决定的本身就体现着创新的要旨。可以说,授权立法,为特区的二次创业插上飞翔的翅膀,成为促进厦门特区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一把金钥匙。

本着急用先立、先行先试的原则,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加快立法步伐,企业登记、资产评估、价格管理、科技进步、校园保护、无偿献血、城市管理、征地拆迁等立法项目。只要是特区发展急需的,在国外港澳台等地已成功实践的作法且符合厦门实际的,适当修改就拿来先试先行。在5年左右时间内,厦门相继制定出台了近60部的特区法规,在特区这块土地上,进行着改革开放试验田的全方位探索。

2000年7月1日,国家立法法实施,从而使厦门市又拥有了较大市法规制定权,为厦门统一特区内外法制环境,解决带有全局性的建设与发展问题架起了法制虹桥。随后,当地立法机关在进一步提高经济特区法规质量的基础上,相继运用较大市立法权,实现了两权并用、双翼齐飞的雄伟气势。特别是围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实现跨越式增长、力争经济总量翻番的战略目标,2006年,厦门市委出台了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跨越式发展的有关决议。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主动调整立法工作重心和视角,始终把立法工作与火热的社会现实相结合,积极服务海西战略,在先行区建设上创榜样。

厦门市的立法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摸索到规范的探索发展过程。30年间,厦门市先后制定了110余件地方法规,现行有效73件。这些法规覆盖了经济建设、城市管理、资源利用与保护、环境生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既有对改革开放、敢试先行履迹的总结,也有对密切两岸往来、筹划海西蓝图的探索;既有对境内社会民生的涵括,也饱蘸着对海外侨胞、台湾同胞权益的呵护。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厦门市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城市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增创特区新优势,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做好对台工作、密切两岸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厦门市人大和法制局的采访中,记者了解了厦门市30年的立法过程,记录了先行先试开辟出的一条充满实践理性和创新意识的法制建设道路。立法工作者与时俱进,保持永不歇止的开拓创新精神以及服务大局,紧扣发展主旋律的立法工作理念,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正是这种开拓创新的精神,让厦门诞生了一个个关注民生、体现民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立法硕果。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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