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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成功和解一宗“民告官”案

  近日,一宗时间跨度长、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引发多方矛盾的房屋登记行政纠纷案件,在市中院领导的重视及主办法官的努力下,终于和解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案结10多天后,即8月31日下午,当事人林某群特地给市中院行政庭送来一面绣着“厚德勤政为民,调和陈年纠纷”的锦旗,表达由衷感谢之情。

  该案讼争的房屋位于揭阳市榕城区西门廊下头某号,原系林某生的房产,土改时被西郊乡人民委员会收管并交由林某雄(系被上诉人林某群之父)居住使用,后由林某群居住。1991年, 揭阳县榕城镇人民政府作出通知, 将该房屋落实归还林某生(已故),由其长子林某鹏代管。2010年7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林某鹰、林某鹏(系林某生儿子)向市房产管理局(下称市房管局)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证。林某群认为市房管局的发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12月将行政机关市房管局告上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撤销市房管局核发给林某鹏、林某鹰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房管局及林某鹏、林某鹰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该案时间跨度长、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矛盾极易激化,当地党政有关部门曾多次进行协调解决,均无果而终。市中院立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能动司法,力求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为妥善解决纷争,化解矛盾,中院行政庭庭长陈少华及办案法官姚奕声认真研判案情,制订了和解方案,并多次走访各方当事人,不厌其烦地做析理释法工作。8月12日,各方当事人在6位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的见证下,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林某群将其居住的房屋,于协议签订之日起50日内自行搬迁后交还林某鹏、林某鹰;林某鹏、林某鹰、西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热心人士共捐资8万元帮助林某群解决居住问题。同时,林某群向法院申请撤诉。案件和解结案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参与见证案件和解过程的人大代表和执法监督员也对法院能动司法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法院既坚持法治观,又坚持全局观、政治观、社会观,充分履行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和解协议签订过程专门邀请人大代表见证。

  (编辑:蔡晓惠)

来源:揭阳新闻网   责任编辑:文/摄 张夏阳 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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