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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打工大学生撑起“保护伞”?

每年暑假,总有不少大学生选择以打工、兼职来充实自己的假期生活,在挣零花钱的同时,也能体验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酸甜滋味,增加社会阅历。靠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报酬固然让人喜悦,但记者了解到,大学生暑期打工经常遭遇诸如超时加班、被克扣工资等情况,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这些打工大学生在遭遇侵权的时候常常只能一忍了之。

学生:

打工遭遇侵权忍气吞声

在韩山师范学院读大二的小张去年暑假在金园路一家烧烤店做服务生,一开始店主与她协商好的待遇是每天工作9个小时,每月工资五百多,月底结算。但小张告诉记者,由于暑假期间烧烤店生意火爆,她常常被要求工作到很晚,每天上班时间远超出9个小时,而店主对加班费却只字未提。因工作量太大,小张坚持了十几天就辞了职,结清工资时她向店主索要加班费,店主却以工作未满一个月为由拒绝了。

据了解,很多私营企业主在招用暑假工时,常会以暑假工的临时性为由,降低其应有的工作待遇,并以各种理由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工资。而大部分大学生在打工之前,只是与雇主就工作待遇等问题作口头上的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在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因为没有凭证而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一些大学生告诉记者,不少企业、工厂在招用暑期兼职者时往往采取有工作没协议,要有协议就没工作的态度,所以能与雇主签订书面工作协议的同学并不多。也有同学遭遇条件荷刻的协议。华南农业大学大二学生小黄暑期原本打算去澄海一家日资企业打工,她告诉记者,该企业的管理很严格,即使是暑假工,在上岗之前也要与企业签订工作协议,但协议的内容相当苛刻,而且其中一条必须工作到9月上旬否则即算违约的规定让小黄最终对这份工作望而却步。

部门:

不受《劳动法》保护爱莫能助

针对大学生暑期兼职的法律保障问题,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关人员对记者表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这样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学生与企业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因此,学生与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不能被定性为劳动争议,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样的纠纷不予受理。另外,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俭学管理办法》也仅对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有效,学生自主在外打工的行为,不在这一办法规定之列。由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属于《民法》调整范畴,劳动保障部门对大学生维权往往爱莫能助。

不过,劳动监察部门也提醒,学生在打工时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建议:

选择正规企业保存维权证据

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的纪律师建议,学生打暑假工时应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的正规企业。另外,一定要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加班费、伤亡事故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有了书面约定,企业和在校学生的关系就属于劳务关系,一旦跟企业发生纠纷,学生就可以依据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学生虽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在举证方面会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他建议,学生打工时可用手机多留些照片、录音、录像,以便日后被黑时,手中有证据。

本报记者李扬实习生姚绎容陈爽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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