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媛)为进一步完善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我市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近日,我市印发了《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并于本月5日起施行。
据介绍,《意见》在现行对低收入群众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优惠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的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简称补贴联动机制),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城镇国有(集体)企业特殊困难职工家庭等低收入群众。在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编制之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当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或者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抑或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时,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前述涨幅低于临界点,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价格指数自今年7月份起测算。
临时价格补贴按照两种办法(视情况选择一种)以应急措施的形式组织实施:一种是根据不同月份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市各地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规模、地方政府现有财力状况等因素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另一种则根据价格涨幅的高低确定三个档次的具体标准,按月测定,按季发放。CPI同比涨幅为3%至5%;或CPI中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为7%至10%;或CPI中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为7%至10%时,补贴每人每月5元。CPI同比涨幅为5%至7%(不含5%,以下类推);或CPI中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为10%至13%;或CPI中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为10%至13%时,补贴每人每月10元。CPI同比涨幅超过7%;或CPI中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3%;或CPI中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3%时,补贴每人每月15元。补贴所需资金主要从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以及上级补助资金中安排,当价格调节基金不够安排所缺的部分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可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