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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类病种列入救助范围

本报讯(记者郑于蓝)为帮助解决我市特困残疾人患重大疾病的医疗难问题,使医疗救助基金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市残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人社局联合制定《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特困残疾人重大疾病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并于8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止。

据悉,该《办法》对救助病种、救助对象和救助方式标准等均做出具体规定。其中救助病种14类,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重症肝炎、严重脑外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血液病、心力衰竭、呼吸衰竭、消化道出血(需要手术治疗)、严重意外创伤以及经定点医院确诊需要紧急抢救的其他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属城乡低保对象或企业特困职工,患本办法规定的救助病种需住院治疗的特困残疾人。

按照该办法,在救助方式及标准方面,住院医疗费用的救助实行限额控制,累计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受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医院减免、医保报销费用之后,个人负担部分在救助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在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中报销。汕头市范围内二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均为定点医疗机构。

来源:汕头都市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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