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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今年市政府相继颁布了《汕头市土地登记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和《汕头市房屋登记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其中,《汕头市土地登记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房屋登记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就该两部政府规章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市政府出台这两部规章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房地产登记制度是以政府公信力为基础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通过专门的登记机构和规范登记行为,对房地产有关权利及其变动状况进行记载、公示,为交易活动和权属登记提供信息、服务,对社会民生的影响重大而深远。多年以来,除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外,我市主要以《汕头经济特区土地房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等作为房地产登记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2007年3月以后,《物权法》、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相继颁布实施,确定了房地产登记的基本制度,并在房地产登记的条件、程序、方式等各个方面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第42号市政府令以及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措施的许多内容与上述法律和规章已不完全一致,需要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进行清理。同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交易法律关系更加复杂,登记种类日益多样化,对登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的登记管理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需要进行完善。

综上,我市有必要出台新的政府规章,规范和完善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并填补上位法的一些空白,固化近年来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问:两部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了怎样的原则?

答:两部规章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三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原则。严格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房地产登记管理的基本制度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完善创新原则。对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的内容予以细化;对实践中需要规范但上位法没有体现的问题予以补充;对我市在房地产登记管理实践中摸索出的好的经验、做法予以整合。三是利民便民原则。按照优化登记机构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明确了办理期限、申请提交材料、公示(公告)内容和期限等,保证登记规范化、程序化,更加便民、利民。

问:对比我市以前的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两部规章有哪些比较重要的新内容?

答:一是明确并细化了登记期限、申请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的告知、办理登记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由登记机构公示等内容,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房地产登记。二是明确了房地产登记薄的核心作用,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并由登记机构管理,因此,规章进一步确立和细化登记薄制度,推动登记机构的工作重点从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逐步转变为对房地产登记薄的建立和管理。三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对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及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四是确立了房地产登记薄查询制度,明确申请查询主体资格、申请查询提供材料、保密原则,等等。

问:关于社会比较关注的房地产登记中实行强制公证的问题,两部规章有何规定?

答:多年以来,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时,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当事人就抵押协议、转让协议、委托书、遗嘱、赠与证明等材料进行公证。但是,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下,如果在两部规章中继续规定强制公证,缺乏法律依据并有违立法公平、正义原则,主要理由:一是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活动实际是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为原则,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公证为补充,因此,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政府规章无权设定强制公证的事项,不应违法增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二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物权法》过程中,专门就房地产登记前是否进行公证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认为房地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如果规定办理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不仅不便民,还会增加群众负担,不宜规定房地产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因此,政府规章不应作出有违《物权法》立法精神的规定。为此,市政府决定在两部规章中没有规定房地产登记前的强制公证,但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公证规定的除外。当然,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在部分房地产登记种类中可以选择进行公证,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本报记者

来源:汕头日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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