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开颖报道:经法援律师一年多时间的多方帮助,来汕打工因工伤致残的的河南籍农民工雷某不久前终于获得了人民币10万元的补偿。
32岁的雷某来自河南省唐河县农村,2009年7月15日他受汕头市澄海区某塑胶制品厂雇用,从事自动机操作,没想到当天下午4时许右手便被机器压伤。事故发生后,雷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第2、3、4指骨缺失,右尺骨茎突骨折。雷某住院25天,用工单位为其支付了医疗费。雷某出院后向澄海区莲下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调解,但因双方在赔偿款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在举目无亲的情况下,2009年12月雷某向澄海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该处启动农民工援助绿色通道,当即受理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由于雷某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又否认雷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认为雷某是在试工过程中受伤的,本案不属于工伤纠纷,而雷某手头唯一的证据是镇劳保所出具的关于本案经调解未果的情况说明。在证据十分单薄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代理雷某向澄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去年1月15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雷某与澄海区某塑胶制品厂从2009年7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澄海区某塑胶制品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5月19日,区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09年7月1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原告没有上诉。在其后的近9个月时间里,雷某又经历了申请工伤认定、对方不服申请复查、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等一系列程序,最终其损伤被鉴定为伤残五级。今年3月29日,经澄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厂方除承担雷某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用外,还应向雷某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各项工伤补偿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险关系。上述赔偿款已于当天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