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会,对陈如勇、王妙鹏犯抢劫罪二案公开进行宣判。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陈如勇、王妙鹏执行枪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 2008年1月下旬,陈如勇(男,汉族,1988年7月11日生,贵州省赫章县人)与孙成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抢劫,并为作案购买了摩托车及尖刀。同月28日23时许,陈如勇、孙成帅驾驶摩托车,从揭阳市东山区尖石村出发,伺机抢劫。途经东山区黄岐山大道与环市北路交叉路口时,陈如勇、孙成帅发现被害人黄某华(女,殁年19岁)边骑自行车边打手机,即决定抢劫其手机。陈如勇、孙成帅跟踪黄某华至东山区东山村商贸大街时,孙成帅驾驶摩托车靠近黄某华身旁停车,陈如勇下车持尖刀顶住黄某华背部进行威胁。因黄某华呼救,陈如勇朝黄背部猛刺一刀致其死亡。陈如勇抢走其三星牌手机(价值120元),乘坐孙成帅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王妙鹏(男,汉族,1980年4月8日生,普宁市南溪镇人)见同村村民王某兰(被害人,女,殁年50岁)一人在家居住,遂产生劫财之念。2008年5月28日20时许,王妙鹏携尖刀至王某兰家中,趁其不备,掏出尖刀猛刺……致其死亡。王妙鹏劫得王某兰家金戒指1枚、银脚环1对(价值共1876元)和现金200元,后逃离现场。次日,王妙鹏将上述赃物卖给罗某军(另案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9月19日、2009年10月9日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如勇、王妙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如勇、王妙鹏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分别于2010年7月15日和1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如勇、王妙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编辑:林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