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苏硕元、通讯员陈文婷报道:近日,市民詹先生与三位好友相约一起参团前往河源旅游,准备尽享美好周末,却与旅行社之间发生了不愉快。
詹先生之前看到市区一旅行社的广告是绿色河源、地下龙宫黄龙岩二天,周三周六出团,318元他打电话向旅行社咨询,确认价格是每人318元,与广告上刊登的一致,便与好友共4人商量好周末一起前往旅游。
谁知报名时,旅行社工作人员称绿色河源二天游的价格是每人318元,但参团者都必须增加东江画廊景点(成人70元/位,小孩50元/位)或龙源温泉景点(成人98元/位,小孩60元/位)二选一项目,否则不接受参团。詹先生实在不解,便提出为何不在广告中说明的质询,工作人员竟作出这是旅游界行规的答复。
詹先生和朋友旅游回来后,对旅行社强行要求增加旅游项目,否则就不予服务的行为,向金平区工商局经检大队投诉举报。经检大队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认为该旅行社在刊登的广告中,介绍绿色河源、地下龙宫黄龙岩二天游包含的镜花缘、桂山、东江画廊等三个景点,但没有清楚、明白地向消费者表示东江画廊为自费景点,使消费者误认为以318元/位的价格便可参加二天三景的河源之旅。经检大队依法认定旅行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对服务表示的内容及价格不清楚、不明白的行为。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该旅行社退还向詹先生多收的东江画廊景点费用280元,并接受工商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广告,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悉,为吸引旅游者,促进消费,个别旅行社打出低价旅游广告,背后却要另外收取燃油税、自费项目、小费等各种附加费用。对此,工商部门称,根据《广告法》和《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旅游广告中标明的旅游项目价格,应当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团费,应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旅游广告中标明的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如有人数、有效日期、团队、消费等限制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