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婉萍)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全市森林资源,我市将就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目前,相关条例草案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了解到,新的法规将更加细化,对防火指挥机构、防火责任制、相关法律责任等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规草案,林地及其周边100米内禁止野炊、烧烤、吸烟、烧香、点烛、烧纸钱、烧灰积肥、烧田坎、烧黄蜂、h蛇鼠、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以及其它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非生产性用火;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为汕头市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以外,禁止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森林防火区实行野外火源管制,并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实行严格管理;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检查,包括禁止未安装防火装置、灭火器材的车辆进入森林防火区等。
此外,法规草案还规定,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死亡人员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