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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半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调整为两档标准

本报讯记者康洁报道: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从2012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为做好过渡期工作,人社局近日就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关问题进行调整。

居民医保缴费有两种选择

据了解,本次调整内容包括:调整缴费标准、调整报销比例和调整报销限额等。缴费标准包括:(一)城镇居民缴纳2011年社保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医疗保险费时,调整为仅缴纳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的医疗保险费。待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政策出台后,参保人再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1月至12月的费用;(二)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为按照两档的标准,由参保人自由选择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包括学生),其中,一档:每人每年缴纳3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15元;)二档:每人每年缴纳120元(本次缴纳半年费用为60元);参保人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家庭的参保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除外)统一按照一个档次标准缴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老年人按照二档的标准由财政和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予全额资助。

报销比例也作相应调整

调整报销比例包括:根据参保人缴费标准和医疗机构级别,其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一档:一级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4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40%比例报销。二档:一级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65%,三级医疗机构为5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比例报销。门诊特定病种、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变。参保人年度累计可报销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限额(含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应支付的限额)调整为:按一档标准缴费的8万元;按二档标准缴费的12万元。

据悉,尚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至今年6月10日止,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

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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