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汕尾市委组织部制订出台《关于在市直单位实行竞争性选拔科级干部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市直副处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驻汕单位)科级职位以竞争性选拔方式进行选拔。
《办法》指出,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市直单位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良好的选人用人导向,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制订本办法。
《办法》规定,市直副处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提拔科级干部,采取“—考—推—述评”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考察对象。“—考—推—述评”即由竞争笔试、竞争述评和民主推荐三个重要环节组成。市委组织部每年统一组织一至两次竞争性选拔科级干部笔试。根据笔试成绩和拟使用职数,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竞争对象。用人单位党组(党委)组织召开竞岗述评会议,差额竞岗对象在会上作竞岗述评。竞岗述评后,随即由参会人员对差额竞岗对象进行民主推荐。用人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差额竞岗对象综合成绩,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综合成绩相近的,可实行差额考察。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考察对象。根据考察情况,结合工作需要、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以及拟任职位的匹配性统筹考虑,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确定拟任职人选,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
《办法》指出,汕尾市原有关市直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有规定为准实施。本办法未重新明确的,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