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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犯欧登富被执行死刑

  3月14日上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普宁召开宣判会,对欧登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公开进行宣判。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欧登富执行枪决。

  经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6月间,欧登富(男,1978年5月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多次找其堂妹欧某容(被害人,时年30岁)借钱,欧某容均未同意。同月28日,欧登富携带菜刀再次来到欧某容住宿的普宁市流沙某大酒店宿舍楼412房间,找欧某容借钱,仍遭到拒绝。欧登富心生怨恨,即持菜刀砍击欧某容颈部,致其轻伤。与欧某容同住的被害人杨威(女,殁年22岁)见状上前制止,欧登富便持菜刀将杨威砍倒在床上,并继续砍击其头、颈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欧某容被砍后逃至房间厕所内并打开窗户呼救。欧登富追至厕所,抓住欧某容的头发欲再次对其砍击,欧某容大声求饶。后欧登富被闻讯赶到的保安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欧登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欧登富因向被害人欧某容借钱被拒绝,持刀砍击欧某容,并砍杀无辜他人,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欧登富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服刑期间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加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说明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2009年6月2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欧登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欧登富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欧登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编辑:林玉玉)

来源:揭阳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武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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