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宗历时多年、多方关注的再审案件,在市中院领导的重视和审判监督庭庭长陈益文及主办法官林卓强的努力下,终于案结事了人和。案结10多天后,当事人方某华、方某宗、吴某宜等还特地给法院送来一面绣着“维护公正,依法为民”的锦旗,表示由衷感谢之情。
事情还须从头说起。2006年9月,吴某宗要在惠来县惠城镇开发商住楼房,因缺乏资金,吴某宗便找张某耿协商,双方于2006年9月18日签订了《商住楼房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张某耿先出资给吴某宗作为启动资金,吴某宗以其开发的商住楼的6套房屋以成本价转让给张某耿。张某耿依约将第一期购房款25万元交付吴某宗,后吴某宗并未依约将房屋交付张某耿。2008年10月7日,张某耿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宗向张某耿交付6套讼争房产,确认张某耿享有6套讼争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等。2009年4月27日,惠来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是吴某宗于2009年底前归还张某耿购房款25万元;第二是吴某宗赔偿张某耿购房经济损失12万元;第三是上述款项共37万元还清之日,惠来法院对裁定查封的4套楼房予以解封。逾期还款,4套楼房由张某耿处分。
案外人方某华、方某宗、吴某宜等4人不服该调解书,以调解书中所涉及的4套楼房分别由其购买,张某耿无权处分该房产为由,向市中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该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
2010年9月8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再审裁定。该案涉及人员较多,且当事人到处上访,影响较大、矛盾易激化。对此,中院领导非常重视,指示审监庭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着力做好该案的调解工作,真正化解矛盾纠纷。审监庭庭长陈益文及主办法官林卓强认真研究案情,认为原审调解书将产权不明确的房产进行处分,欠缺法律依据,但再审程序如果简单地将案件发回重审,也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该案能够调解结果,则可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鉴于案件当事人家都安在惠来,且其中一名当事人患有严重的高血压,无法前来中院接受调解,主办法官便不厌其烦,多次打电话向各方当事人做析理释法工作。陈庭长和主办法官林卓强还赶赴惠来主持调解工作,最终感动了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吴某宗一次性给付张某耿购房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共40万元;张某耿不得对位于惠来县惠城镇站南路东侧的南面第一幢东楼梯第三、四、五层的东侧套房各一套及该楼梯第四层的西侧套房一套共4套楼房主张权利等。
(编辑:蔡晓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