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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电子废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举报人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市电子废物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12369、0663-2242333,手机:18128313803。根据举报案件的内容进行500~10000元的奖励。
保护普宁菜篮子,由你我他全部人做起!!!!杜绝电子垃圾污染,打击断子绝孙的电子垃圾拆解,保护普宁“菜篮子”基地,保护美好家园!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电子废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宁市电子废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业经2014年10月29日十四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


普宁市电子废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打击电子废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普宁市电子废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电子废物非法加工经营行为,是指以拆解、烤板、粉碎、筛洗、酸洗、焚烧等方式非法加工、处置电子废物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市电子废物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12369、0663-2242333,手机:18128313803。
来信、来访地址:普宁市新河西路12号市电子废物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2楼),邮政编码:515300。
第四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应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单位(经营户)具体地址和经营内容。提供的线索应尚未被市环保局等部门掌握。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应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不予奖励。
(三)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五)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浪费公共行政资源,干扰正常工作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内容、经营规模、案件性质以及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非法经营电子废物数量1吨以下(不含1吨)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
(二)非法经营电子废物数量1吨以上2吨以下(不含2吨)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三)非法经营电子废物数量2吨以上3吨以下(不含3吨)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四)非法经营电子废物数量3吨以上(含3吨)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0元。
第七条  电子废物非法经营的数量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会同接受举报机关(3吨以上会同接受举报机关、公安机关)予以确认。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由市电子废物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奖励。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电子废物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权利。
第九条  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或准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举报奖励经费专款专用,由市电子废物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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