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宁法院民一庭法官通过多次耐心细致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劳动纠纷,原告马某欢欢喜喜地拿到1.5万元赔偿金。
马某1990年被广东某密封件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招为车床工,2002年因违反公司规章被辞退,后马某因找不到合适工作,于2003年重返公司上班,并实行计时工资。2012年6月公司改革,工人实行计件工资,马某认为自己年事已高,如按计件工资,自己必定吃亏,极力反对该项改革。公司念及马某年老,提出给予照顾,只要马某完成任务的80%即按全额完成计算。但对于公司的让步,马某仍强烈不满,甚至萌发以死要挟的极端想法。同年7月2日,马某带农药到公司车间,准备喝农药自杀,所幸被工友及时发现并制止。同月8日,马某向公司请假10天,期满后,马某未按时返回公司上班。当月31日,公司根据《员工离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马某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
至此,双方当事人矛盾愈演愈烈,虽经当地企管所、镇政府主持调解、劳动仲裁部门仲裁,但纠纷仍未得到化解。2012年10月马某愤而起诉至普宁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社保养老金共计人民币109742元。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双方针锋相对,原告马某称自己并非自动离职,休假结束后他曾主动询问公司能否回去上班,公司答复他说,需要上班时再通知他,公司的做法是欺诈,是为了辞退他又无需付赔偿金。被告称马某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他三番五次阻碍公司改革,公司没有义务赔偿他。该案承办法官黄暹彪认识到,双方对抗情绪激烈,如轻易下判,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且原告很有可能做出过激行为,增加不稳定因素。
在深入分析该案症结、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后,黄法官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起初双方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但黄法官锲而不舍地进行细致的辨法析理。对被告方,阐明其在劳动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劝说其念及马某多年勤劳工作,体谅马某年老、往后生活需要保障的处境。对原告方,阐明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但其主张自己并非主动离职一事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所提出的赔偿数额缺乏法律依据。经过黄法官多次情、理、法的疏导,引导他们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作出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1.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庭付清赔偿款,从而,这起劳动纠纷也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