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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俗改革



    新中国成立前,在婚姻礼俗上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如没有低限年龄,有些人十四五岁就出嫁了,可以养童养媳,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三妻四妾,表亲结婚,同姓不是近亲者不准结婚,寡妇再婚就大受讥讽等等。在嫁娶和婚礼上既腐旧又烦琐,如新娘出嫁前要睡草铺或睡地面、坐水缸,上轿时娘家要往轿子泼清水,到夫家要“跨火烟”,要拜司命公、搅泔缸等;新郎迎娶要挂猪肉于花轿上,贴“麒麟到此”纸条,踢轿门,扎如意等等,有很多陋俗必须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公布了《婚姻法》,对结婚条件、结婚程序、婚后家庭关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不够法定年龄不准结婚(1980年修改《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以上才可结婚),不准养童养媳、不准买卖婚姻、不准重婚纳妾,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包办婚姻,反对表亲结婚,提倡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提倡同姓可结婚(五代以外),提倡婚姻自由自主等,使妇女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在迎娶和婚礼上也有很大改革。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迎娶时新娘都是穿着时装,由新郎和几位亲人陪伴,步行或乘坐自行车就来到夫家,放了鞭炮,表示迎接。婚礼简单热烈,既喜庆又节约。70年代有几个年份更简便,每年定于“五一”、“十一”、“元旦”才办理结婚手续,由生产大队领导人主持,集体举行婚礼,由集体代办筵席请客,每对新婚夫妇规定三至五桌,每桌收取10元,不足经费由集体补贴。因这种婚礼十分方便,花费较少,因而深受大众拥护。80年代起,多数人经济较好,新娘披上了漂亮的婚纱,乘坐着摩托车或小汽车到夫家。婚礼新旧结合,隆重热烈。农村里不少人请厨师到家里办喜席,在宗族祠堂里大摆筵席。城里人多数图方便,干脆邀请亲朋好友到酒楼庆祝一番。最省事的,就是简单举行婚礼之后,双双到各地旅游度蜜月,称为“旅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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