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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 “东窗事发”被告欺诈

  本报讯 记者张锦梅报道:担心学历太低,求职时找不到理想工作,不惜花钱伪造高校毕业证书。“东窗事发”后,两求职者均被用人单位认定为欺诈,据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那么,学历造假是否一定构成欺诈?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裁决例举了两个案例,表明具体情况还要依据具体案情分析。

  小孙从电大毕业时,恰遇某银行招聘一名工作人员。银行招聘岗位的条件之一是全国重点普通高等院校的金融学专业应届本科生,获得全日制学士学位。觉得进入银行工作不错,小孙就伪造了某重点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并顺利通过面试,与银行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孙从事货币结算业务,每月工资2500元。然而,小孙仅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了两个月,就因难以胜任工作被调整为柜台人员。半年后,由于小孙轻微违纪,银行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小孙经济补偿金2500元。去年,银行升级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时,发现小孙的学位证书是伪造的。于是,银行以小孙欺诈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无独有偶。高中生小洪也担心自己的学历太低,伪造了某高校的本科毕业证书。伪造好毕业证后,他应聘某食品公司要求是大学毕业生的市场营销助理职位,从事产品销售业务。经过面试,双方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500元,绩效工资按销售额提成。由于口齿伶俐,小洪很快拓展了食品公司的产品销售市场,每月工资能拿到7000多元。一年后,公司发现小洪的学历是伪造的,认定小洪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小洪返还每月的销售额提成,但可以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仍担任市场营销助理,约定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津贴2500元。小洪觉得公司的要求不合情理表示拒绝,公司就以他欺诈为由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受理上述两起纠纷后,认为小孙的学历对其从事的工作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因此小孙造假学历的行为认定为欺诈,双方的劳动合同因小孙的欺诈行为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小孙应予返还银行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小洪的案例,仲裁院则认为小洪的学历对于其从事的劳动和工作业绩并无实质上的影响,小洪的造假不宜认定为欺诈,小洪的欺骗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而这种过错行为并不是劳动合同无效或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并且小洪的收入是按销售业绩和能力来确定的,不是按学历定的,公司也无证据证明是按学历确定工资,因此驳回了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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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责任编辑:许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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