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敏报道:房屋安全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规范房屋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促进我市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市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由于我市老城区有上百年历史,存在一定规模的老建筑,不少是危房,加上受台风影响,房屋安全隐患问题较突出,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市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多高层建筑日益增多,各类公共聚集场所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盲目加层改建增大房屋荷载、装修中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及相邻施工影响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条例》明确了房屋安全强制鉴定的范围,规定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因自然灾害和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此外,《条例》规定,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酒楼、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条例》还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或者不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v县w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治理,所需治理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条例》还规范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定市、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酒楼、写字楼、生产车间、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鉴定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