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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依法打击严重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为严厉打击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活动,推动电子废物大整治专项行动深入开展,9日,普宁市政法机关在普宁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打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宣判大会。被告人叶某和、姚某武、李某文、姚某标、李某宏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依法判处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5万元不等。

  据了解,被告人叶某和于2014年9月3日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购买废旧电路板7.5吨进行熔化、拆解,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公安机关在其作坊现场查获危险废物一批。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普宁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叶某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姚某武于2012年3月至2014年9月,从佛山市等地购进废旧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共拆解废旧电子产品34.748吨,拆解并出售废旧电路板3.465吨,然后焚烧处理为金属锭共16.274吨进行销售,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文于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通过与他人合伙和独资等形式,在没有办理相关经营、环保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经营废旧电子拆解作坊,共拆解、出售废旧电路板63.14吨,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姚某标于2011年11月至2014年9月,在普宁市麒麟镇其住家楼房非法经营一废旧电子产品拆解作坊,从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等地收购废旧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共拆解、出售废旧电路板258.104吨,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宏于2008年10月至2014年9月,在没有办理相关经营、环保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在普宁市南径镇经营一废旧电子产品拆解作坊,并多次购进废旧电路板共计651.516吨,出售拆解所得的零部件达134.226吨以上。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同时,普宁法院还对另5宗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进行宣判,分别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林某新等6名被告人七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时间: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揭阳新闻网  作者: 记者 黄松城  陈启何 通讯员 黄夏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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